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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肥农药质量隐患的根源来自何方

  化肥、农药是现代农业生产中至关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在农业生产资料上造假、售假违法行为的首选目标。近两年来,潍坊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稽查执法人员遵循国家局与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对造假化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穷追不舍地重拳出击,在取得了有目共睹战果的同时,对化肥、农药质量隐患的根源究竟来自何方这一农民群众与全社会都普遍关注的问题也进行了调查深究。

  根源之一:化肥、农药的经营主体混乱。根据农业部颁布的行政法规,化肥、农药都是由申领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专营。但是,由于与其配套的相关监管机制不健全,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如2001年潍坊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执法人员共检查了711家化肥、农药的生产销售企业与业户,有三分之一的严重质量问题是因为经营主体混乱而引起的。突出的有两点:一是一些违法者仍在偷偷摸摸地生产销售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与使用的666、DDT、敌枯双、二溴氯丙烷、普特丹、培福朗、蝇毒磷、二溴已烷、杀虫脒、氟已酰胺、艾氏剂等早已被国际市场淘汰的11类农药,禁止生产与使用这些农药的原因是这11类农药在杀灭害虫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长期的残毒积累,引起公害;二是违法者经常用涂改又经过几次复印的《经营许可证》来为违法的经营行为作掩护,致使一些农民群众经常上当受骗,受到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的不法侵害。

  根源之二:化肥、农药的违法经营者故意“鱼目混珠”。例如,有的违法者将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监管的复混肥料的包装,袋上印上“复合肥料”字样,这种违法行为是故意混淆了复混肥料与复合肥料的以下三大区别。一是执行标准不同。复混肥料生产执行的产品标准是GBl5063―1994《复混肥料》国家标准;而复合肥料生产执行的产品标准却是起草完成后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二是生产工艺不同。复混肥料生产工艺比较简单,如将尿素、过磷酸钙、氯化钾等通过机械混匀加工或利用化学反应制得磷铵,再将尿素、氯化钾掺和进去制成的产品都是复混肥料。它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一般不需要昂贵的生产设备。而复合肥料都是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利用化学反应制成的,完成这一过程需要复杂的制造技术与价值昂贵的化工设备。三是监督管理形式不同。复混肥料因为生产工艺过程一般不需要昂贵的化工设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相对容易,所以,为了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国家对其实行《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而复合肥料生产则无需此证。

  根源之三:有的农药经营者对农药知识一知半解,缺少农药生产与使用的基本知识,由其不分品种、不分防治对象分装的农药是农药质量隐患的根源之一。在潍坊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打假下乡”的过程中,稽查执法人员发现,这些农药销售者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从农药生产厂家以大袋或大桶将某个品种的农药购进来以后,再用小袋或小桶将其分装,又在这些包装上一律印上“广谱杀虫剂”字样,对生产厂家与生产日期也乱印一气。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还对使用这些农药的农民进行了极其错误有害的引导。潍坊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稽查执法人员查获了这种违法行为后,除了依法处理外,在执法现场,对围观的群众都进行了关于农药质量监督管理法律知识的宣传。指出,农药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凡是防治危害植物及农业种植业的昆虫、病菌、杂草、虫蜱、虫螨、虫鼠等的药剂以及能调节植物健康生长的药剂和使这些药剂增加效力的辅助剂、增效剂都在农药范围内。听了这些宣传后,农民群众都感到很过瘾,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这种现场宣传,有效地提高了他们在农药上识破假冒伪劣货色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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